由于赌债是赌博的产物,因此首先得对赌博行为作出分析。在日常生活中,赌博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本文所指的赌博是具有法律意义或者法律分析意义上的赌博,即以一定的财物或者利益作注比输赢的行为。在我国大陆地区,赌博属于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正是由于赌博行为的非法性,所以因赌博所产生的赌债不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不产生法律上债之关系,民间通俗的说法是“赌债非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