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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如何界定分公司是否为所得税纳税人?

更新时间:2022.12.17

一、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一般只独立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汇总总公司交纳)。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后交纳所得税。 二、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分公司是否界定为所得税纳税人还是要根据三个方面来界定: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以上就是独立核算的要求,只要符合三个条件,税务一律按照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对待,不符合三个条件的分公司,才可以统一核算。 三、总公司分公司间的资本转移不需纳税,分公司与母公司汇总纳税时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减母公司利润,达到减轻纳税义务的目的。当分支机构所得在税率高于总机构所在地税率的,通过汇总纳税可以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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