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
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
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
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
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