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所以不能享有
优先受偿权。
2、《民法典》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条是关于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定。财产抵押是重要的
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登记,便于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