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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2.06.12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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