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
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因此,就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言,违约金本质上属于损害赔偿额之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损失,相当于履行之替代。根据根据法律规定,当违约金与损失数额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及举证情况,得到证明的损失数额相一致。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数额,从而与得到证明的损失金额相一致。经过调整的违约金已经偏离了合同当事入的约定,更接近于直接赔偿损失,违约金额不应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相称。因此,违约金的损失填补功能和替代履行作用决定了与违约所造成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向的是同一损害,则应避免同时适用,否则将会出现债权人双重获益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