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区别有:
1、受案范围不同。
《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诉讼程序不同。
3、
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前的身份不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论诉前、诉中还是诉后的地位和身份始终平等。而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虽然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但在诉前和诉后,两者关系实为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4、结案方式不同。行政诉讼不得以调解结案(
行政赔偿案件除外)。
5、赔偿方式不同。民事赔偿一般要由
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负责,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担责,民事侵权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
无过错责任为例外。行政赔偿最主要的是国家赔偿,相对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在损害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享有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