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社擅自增加购物次数
出境社领队或境外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旅游社须每次按费用总额10%向旅游
支付违约金:出境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须按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2、旅游社擅自给旅游者转团
若旅游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其转团,应给予旅游者赔偿。
3、旅游者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支付费用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如果旅游者不支付、少支付或迟延支付有关费用,则旅游者构成违约。由此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应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