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管辖情况具体如下: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
原告住所地人或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中国华侨在境外结婚,境内提出离婚的,采取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主,我国法律为补充的原则;
3、其他管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