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参与人包括双方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二)阅卷权;
(三)会见、通信权;
(四)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五)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六)发问权;
(七)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八)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九)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十)拒绝辩护的权利;
(十一)代位提起上诉权;
(十二)有控告权。
(十三)获得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