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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窝藏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2.07.02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刘伟律师担任本案被告王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窝藏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王某某已经涉嫌构成窝藏犯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王某某构成窝藏罪没有异议。 二、有关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 1、王某某主动交代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应认定为自首行为。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的讯问笔录,依法证实了王某某主动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和事实经过,为公安机关破获被告人陈绪杀人案有重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王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小。 王某某在不知陈某为杀人犯的前提下,出于朋友关系,为其提供了在秦皇岛的食宿。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采取措施后,王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未对抓获被告人陈绪造成阻碍。因此,王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小。 3、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依法证明了王某某在询问查证的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抗拒、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4、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本案另一被告陈绪的交代,“这回世界杯,我骗了王某某不少钱。”、“她那人二百五,傻似的。”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某也是受害者,本案另一被告陈绪从身份、财产等方面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欺骗,陈某先后从王某某处骗了十万多元。 本案另一被告陈某是一名惯犯,在犯案时仍在缓刑考验期内,可以看出其穷凶极恶、恶习难改。被告人王某某思想单纯,受其欺骗在所难免。事发后,一是被告人王某某受陈绪的言语欺骗,二是对其穷凶极恶行为的恐惧(陈某曾声称要将王某某杀害),才做出涉嫌窝藏的行为。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阻碍公安机关侦查的意图,对被告人陈某的杀人经过并不知情,当被告人陈某告知王某某自己杀人时,因陈某与受害人并没有经济往来,王某某并不相信。事后,只是经过别人转述才了解到被害人的事情,但是否被陈某所杀,王某某也不能确定。直至被公安机关传唤前,王某某对陈某故意杀人一事仍无法确定。客观上,只因朋友关系,为其提供了食宿,并非阻碍侦查的窝藏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较轻,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被告人王某某于案件审理前,身体患了严重的疾病,现仍脱离生命危险。希望审判长能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上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具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条件和基础,对其从轻处罚可以实现刑罚的目的,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次事件,对被告人王某某来说是个深刻教训。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王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北京市xxxx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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