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请
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
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即借款人及
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房贷款所需提供材料,包括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婚姻证明或其他关系证明、所有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抵押承诺书原件和复印件之外,还应按如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或出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价20%以上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预售需提供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预售许可证(均为复印件),预告登记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出售则需提供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大产证(均为复印件);
(4)开发商或销售代理商收款账号
上述是关于上海经济适用房
公积金贷款问题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