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有效的买卖合同应具备如下要件:一是合同内容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买卖双方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卖方对买卖标的物具有处分权;四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农村私房买卖过程中,
一、二项要件极少发生不满足的情形,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于
三、四项。该说根据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定义,认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具有出卖的处分权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该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已经全部转化为
非农业户口,则集体
土地所有权依法归于消灭,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相应地原有的
宅基地使用权也转化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自由转让,因此,限制集体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即无适用余地,
买卖合同有效的第四项要件也得以满足。由是买卖合同四项要件成立,合同合法有效。在出卖人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并交付了权利凭证(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或
宅基地使用权证)后,出卖人以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农民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出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进而主张返还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的主张不能成立,出卖人并应协助买受人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彻底完成房屋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