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
农村房屋买卖,该
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
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