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中的行政复议,是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或者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费率不服,协议医疗鉴定和辅助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协议,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在法定时效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
二、工伤认定
行政复议程序
收到工伤认定相关文书60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或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60日内审理完毕。
(1)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