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纠纷则不属于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
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
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
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
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
劳动争议案件的。这就是哪些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