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举证的原则是“哪一方主张积极事实,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没有按时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主张已经发放工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