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仲裁的过程中,鉴定人一般不需要出庭质证。如果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那个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就具有证明的效力。但是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
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