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对
宅基地纠纷对方己确权怎么办问题的具体解答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
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
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
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