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
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综上所述,如果在你们夫妻双方均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对男方
争取抚养权有利的几个方面的证据: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3)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扶养义务的。
(4)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收入的。
(5)男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6)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7)男女双方均无时间照看孩子,离婚后孩子主要由一方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照看的,该方父母的意见与身体状况,文化程度对争取抚养权也起着重要作用。
(8)八周岁(含)以上子女自己提出意愿跟随男方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
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
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
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