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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综上所述,如果在你们夫妻双方均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对男方争取抚养权有利的几个方面的证据: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2)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3)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扶养义务的。(4)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收入的。 (5)男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6)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7)男女双方均无时间照看孩子,离婚后孩子主要由一方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照看的,该方父母的意见与身体状况,文化程度对争取抚养权也起着重要作用。(8)10周岁(含)以上子女自己提出意愿跟随男方的。
离婚后未能协商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将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同住。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与他们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2、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方同住,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 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5、父母双方对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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