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偿转让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是指债务人在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这里需要注意,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管理人均有权撤销该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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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或者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与他人进行交易,由于这两种情况均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有权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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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本来没有设定财产担保的主债务又设定财产担保,这种通过担保方式损害
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可以
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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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前1年内,对于本来没有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债务的到期与否,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
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来确定,如果债务尚未到
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就已经履行了债务,即可以认定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如果债务清偿时间虽有提前,但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到期,则应视为未提前清偿,因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有权对已到期的债务自由清偿。
例如:假设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的破产案件,2008年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可以算出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是2007年9月10日,也就是从2007年9月10日~2008年9月10日这个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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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债权,予以放弃。债务人放弃债权,等于是放弃了财产或者财产利益,所以性质上与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方式损害债权相同,这种情况下,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管理人均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