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
2.在强拆违章建筑的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按照有无土地适用权的标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一类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