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离婚时商业保险分割的相关内容
1、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商业性质保险,属于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类似于
夫妻财产约定的一项内容,相当于已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进行确权转化,且在保险合同中已明确指定受益人,保险的利益也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才能支取,故保险利益不能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不同于社会保障性质的
养老保险金;
2、另一种观点认为:现代商业保险虽然一方面仍然具有很强的风险防范作用,但已有很大的演变,商业保险还是一种重要的理财工具,成为夫妻投资获取收益的手段。夫妻虽然以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购买商业保险,但其动机却是希望整个家庭财产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尤其是投资分红型的保险。如果每年都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交纳保费,而在
离婚诉讼中认定该保险利益为一方(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配偶另一方却享受不到任何保险利益的话,将显失公平。故应当就商业性质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