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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离婚的规定是,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确认感情已破裂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就是...
分居超过1年起诉离婚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 二、 三、五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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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家庭暴力或婚外情等过错的,依法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而不能以此作为不分或少分财产给对方的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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