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我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应该遵守相关的诊疗规范,因违反诊疗规范的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院要
承担赔偿责任的,患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