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指的是
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而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
对抗第三人。所以从形式要件来讲,隐名股东要完成退股的前提是要对股东身份进行确认。
在通常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隐名股东不得进行退股。但有例外,比如率先完成对实际出资义务的完成、由隐名股东转为显明股东后,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正常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回购等方式完成退股是受法律认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