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三性质证。
当庭质证阶段:围绕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所谓“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能力问题,即证据资格,或称可采性问题,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如收集、调取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制作过程是否合法等等。
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刑事证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刑事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决定了刑事证据不能随意地歪曲,不能把怀疑、推测、猜想、估计等作为证据,客观性直接要求孤证不能定案,因为任何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是可靠的。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无论证据材料量有多大,只要与案件事实无关,就不是涉案证据。例如在审查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陈述、记忆感知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是其中关键的链条。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