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
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