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民政、街办等部门严格审查、审核,乙方已具备廉租房居住条件,甲方按有关实物配租规定,配租乙方廉租房一套。现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配租廉租房坐落位置:皮山县古勒巴格路政府经济房小区栋单元室。
二、按有关规定乙方交纳房屋租凭费,月租金用为元月,租凭费按【年】【季】【月】交纳。
三、房屋只能住房使用,廉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乙方不得出售、出租,继承、赠与。
四、居住期间对房屋用途、结构等不得擅自更改。
五、对房屋原则上不得装修装饰或者加设备、设施。如装修或增加设备,退出房屋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按时交纳水、电、暖和
物业管理费用。
七、廉租房实施退出制度,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责令乙方退出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居住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擅自转借,转租的:
(4)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的:
(5)不按时交纳水、电、暖、物业管理费和房屋租凭费用的:
(6)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或擅自进行装修装饰的: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居住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宗教管理、维护稳定、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如一旦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协议,责令乙方退出房屋。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一份,住户所在社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