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原因发生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情况。常见的股权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或企业投资者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经贸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一方转让股权的一般步骤为:
(1)与股权受让方协商,就转股主要事项达成一致;
(2)一般而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均有转股的规定,因此应按照合同及章程的规定办理,如受让方是企业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则需取得企业其他方投资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3)召开董事会,取得董事会同意转股的决议;
(4)与受让方签订
股权转让合同;
(5)修改企业合同、章程;
(6)将与股权变更相关的文件报送企业原审批机关审批;
(7)企业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在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外资公司
股东股权转让(北京)外商投资
公司股权变更审批、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商务局):
1、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
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①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3)放弃优先购股权的声明(由不出让股权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注:转股协议书需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6)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新的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应写明修改的条款,需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外商独资,则投资方签字即可)。(
(7)股权接收方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股东名录、董事会名录、股东或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以上材料需外国投资方提供,且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中国投资者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须有董事本人亲笔签名、职务、委派方)①新董事委派书(委派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委派方公章)及新董事身份证复印件。②无董事会则需法定代表人委派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9)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11)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权转让协议;
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8、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程序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9、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10、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