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所以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行为。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