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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处理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
民间借贷出借人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处理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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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行为。 2、《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按照抽取利息后的实际借款数额作为借款本金来偿还本金及利息。如果(把钱借出去的人)预先扣除了利息,那么就按照实际借到的钱作为借款本金,然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利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
王某于2014年8月31日向刘某借款300000元用于酒店装修。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至2015年8月31日归还,双方还口头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每月按3%计算,于每月月底前支付。王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刘某扣除9000元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将291000元借给王某。借款期间,王某每月月底按时向刘某支付利息,但未归还本金。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履行归还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300000元本金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法院判决】判决王某向刘某归还借款本金29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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