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定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况很多,包括: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
办理产权证;
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等等,都有可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