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保险的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财政)按8%的比例缴纳,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直接在工资单里扣),总共给医保是10%,医保用这10%成立了两个账户,一个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二是统筹基金账户。这10%按如下比例计入个人账户,不满46周岁的按1.5%计入,46周岁以上的按2%计入。剩下的计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由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社会上的
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单位的人员)10%都是自己缴纳。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不满46周岁的按3.5%计入,46周岁以上的按4%计入,剩下的计入统筹基金账户。退休人员(不分机关、事业单位还是灵活就业人员)都是按照本人上年度退休费总额的7%计入个人账户。下面讲一下统筹基金的用途:统筹基金用来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设置了起付标准(过桥费)一级医院400元(乡镇医院),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市里医院),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一、二次住院需要交过桥费,第三次就不用交了。年度支付限额为4万元(含过桥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按下列比例负担:
1、超过起付标准(过桥费)至1万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20%
2、超过1万至4万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经办机构每年按20%左右的比例从当年的统筹基金收入中提取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用于解决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4万)以上的医疗费用。这个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20万元(这个主要是指大病)。提取的比例和限额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可适时进行调整。以上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同时废止。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08年十一月份又有一个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此通知也适合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这个通知主要有三点规定:
1、医疗费用在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下,个人自付超过1千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为80%。
2、医疗费用在大额医疗救助范围以内(4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个人自付比例为90%。
3、医疗费用在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以上,个人自付比例为100%这三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当年的费用要等到来年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