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不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怎么办问题如果人身伤残鉴定是原告方单方委托的,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以后,可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
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伤残鉴定是原告方起诉后,由法院委托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重新鉴定的。
但是,被告方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要求说明鉴定的理由,看看能不能找出伤残鉴定不能采信的理由,说服法院不采信鉴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受害人单方委托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后续治理费用等鉴定意见,不能以单方委托为由不予采信,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