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如下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根据本规定能够推理出,单位对两年内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是否存在
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在两年内的,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超过两年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因此,如果劳动者主张两年前的加班费,就应搜集证据对两年前的考勤、工资支付等相关情况进行举证,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