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了不致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