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事项,特别是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得不到保障,就可以不签。
2、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约定的薪酬不符合国家的规定,比如最低工资法、薪酬水平严重地与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没有明确加班要支付加班工资等。
——没有约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国家法定的各项社会保险。
——工作时间约定不符合国家规定,严重超出
劳动法规定的标准等。
——工作岗位及其岗位职责不明确。
——其他各项应当约定的福利待遇没有约定或甚至排出了劳动者的享有权。
——
劳动合同的期限过长或过短等都可以作为协商的条件。
3、上述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受到侵害,或者没有明确的约定,都可以认定为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可以拒签,如果一定要签必须按上述要求重新拟定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满足了上述要求,就不能拒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
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