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XX女汉族19X年X月X日生北京XXX生物科技发展以公司
住址:朝阳区磨房北里X楼XX居室
被告:胡XX男1979年X月X日生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经理电话:139XXXX
住址:朝阳区八里庄南里X楼15X室
案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
继续履行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1260元人民币
3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通过北京家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日签订一份《北京市存量
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私有房产一套。合同约定:房产位于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5号楼X栋XX室;建筑面积70.70平方米;房屋成交价为400000元人民币,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屋无抵押(事实上有抵押);如发生争议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另,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4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并由北京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见证。协议约定:由原告在2008年1月份自行支付给被告部分房款152000元用于被告办理房地产提前还贷、解抵押手续,被告于当月(2008年1月)提前还贷、解抵押;被告在解抵押完毕后,需立即将房产证原件等房产转移所需材料交给丙方(即补充协议见证方)用于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转移手续;剩余部分房款30000元由原告于房产转移登记当天支付给被告。
原告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约定义务,并将剩余30000元房款于2008年3月14日提前给付被告,截止至2008年3月14日原告共计给付被告房价款240000人民币。
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于2008年1月份办理解抵押手续,被告于2008年3月14日在原告及见证方的要求并陪同下才办理了房产解抵押手续。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办理完解抵押手续后,立即将房产证等证件原件转移给原告方用于办理房产转移手续,但被告当日并没有将房产证等证件交与原告及见证方,没有配合原告履行过户手续,这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与配合。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过户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诉至贵院。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于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