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履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强制对方履行。
2、赔偿损失。《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支付违约金。《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民法典》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担保责任。依照《民法典》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
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
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