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责任的形式要依据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作具体区分,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详述如下:
(一)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人民法院受理
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