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交纳押金,主要看两方的商定,通常法律不作硬性限定。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肯定花费存放在另一方处保证自己的做法不会对另一方利益导致损害,如果导致损害的能够以此花费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两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纷争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押金具有替代性,通常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
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典质金等。是指当事人两方商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肯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保证,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通常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是债权人。押金在社会生活中并不是用于所有的合同类型的,要根据案情决定。通常而言,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
(1)租赁合同,尤其是
房屋租赁合同。
(2)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财产典质或所谓的风险典质金,这里的风险典质金其实就是押金。
(3)旅客住店合同,在旅客住店时,店方总是要求旅客交付相当于或大于其预定期间房价的押金。
(4)住院医疗合同,患者在解决住院手续时,总被要求向院方交纳肯定数额的住院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