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股份转让等情况应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后,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企业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变更法人名称属企业经济行为,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协商不一致,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发生兼并、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
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企业与职工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二、
集体劳动合同怎么变更
集体合同的变更,在本质上也等于是签订了一项新的集体合同条款,集体合同的变更者涉及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关系到经集体协商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的效力,必须与签订集体合同一样对待。因此,《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变更集体合同也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样才能避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被集体协商代表变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