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注销前应该对债务进行清偿,如果没有清偿债务时就注销的,属于违法的行为,债权人可以
向法院起诉企业的原股东。
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但是,仍然有很多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根本不清算,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来注销公司,更有甚者,明知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且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黑名单的情况下;
清算义务人仍然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其违法清算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
公司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
其实质是滥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