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人收养了孩子,也符合收养的条件,双方也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宛如一家人,只是没有去
办理收养手续,在法律上来说还没有构成认可的收养关系,但满足相关条件的话,可以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双方当事人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
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
具体来说,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
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