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除此之外不属于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具体法条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另外,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时限的,虽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因超时限,同样不予受理。以上便是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