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
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规定,贪污受贿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
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
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