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
房屋被征收人、直接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是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