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一年内,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经本人申请,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前退休按照我省新老办法(或原行业办法)计发
基本养老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提前一年,减发2%(新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减发)。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提前退休安置条件的,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
解除劳动关系。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时,应体现工龄差别。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
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